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母法 第3條 申請人得委任代理人;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任代理人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委任書,載明代理權限及送達處所。申請人變更代理人之權限或更換代理人時,非以書面通知該主管機關,不生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