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57條 法規: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7條 不符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種苗業應具備條件或設備標準,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六個月以下之營業,復業後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並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廢止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