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46條 法規: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種苗管理 第46條 種苗業者銷售之種苗,應於其包裝、容器或標籤上,以中文為主,並附上羅馬字母品種名稱,標示下列事項:一、種苗業者名稱及地址。二、種類及中文品種名稱或品種權登記證號。三、生產地。四、重量或數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前項第二款為種子者,應標示發芽率及測定日期;為嫁接之苗木者,應標示接穗及砧木之種類及品種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