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 第2條 法規: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2條 基因轉殖植物經通過田間試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前,應檢具依其申請用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同意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一識別碼之核發及登錄。前項專一識別碼,係指一組以數字或字母組合之代碼,用以代表一基因轉殖系,提供產品鑑識及來源追蹤。專一識別碼之申請人,得為該植物之育種者或被授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