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 第2條 法規:國內稻米安全存量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2條 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供應,主管機關應於國內適當場所儲備不低於三個月稻米消費量之安全存量。前項稻米月消費量,依前一年國內稻米總消費量除以十二個月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