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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條肥料非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給肥料登記證,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肥料登記證之申請條件、程序及發證規定事項,由中央主管…
- 第6條製造、輸入專供研究、試驗或辦理登記用之肥料樣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前項肥料樣品之包裝、容器上,…
- 第7條肥料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登記證字號及有效期間。二、肥料品目。三、登記成分、性狀及包裝重量、容量。四、肥料製造業者…
- 第8條肥料登記證之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或販賣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四年…
- 第9條肥料登記證遺失或毀損,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並將原登記證繳銷或公告註銷。
- 第10條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檢具肥料登記證及有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依下列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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