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第10條 法規:肥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肥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登記 第10條 肥料業者歇業、停業、復業或其他登記事項變更,應檢具肥料登記證及有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註銷其登記證。二、停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停業日期後發還。三、復業︰於其登記證註明復業日期後發還。四、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