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認證業務,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許可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二、認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