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24條 法規:有機農業促進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有機農產品管理 第24條 農產品經營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原抽樣檢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受理前項複驗者,應於七日內通知原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或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