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21條 法規:有機農業促進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有機農產品管理 第21條 以有機或有機轉型期名義所為之農產品廣告,其接受委託刊播者,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保存委託刊播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電話及託播內容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接受委託刊播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