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13條 法規:有機農業促進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認證及驗證機構管理 第13條 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得就農產品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過程約定實施驗證之範圍。驗證機構經營驗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收費上限。農產品經營者因與其簽約之驗證機構之認證終止、解除認證契約、解散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經營驗證業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改與其他驗證機構簽訂契約。該農產品經營者之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仍視為驗證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