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28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營利之固定場所販賣散裝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並展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前項品名及原產地(國)之標示,準用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第一項所定原產地(國)標示之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