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1-1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7條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驗證機構名稱應於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標示。但已使用驗證機構標章為標示者,得免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