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實施驗證、增項評鑑、重新評鑑、追蹤查驗或抽樣時,受檢查場所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應陪同檢查。
驗證機構辦理前項工作後應作成紀錄,受檢查場所之負責人或陪同檢查者應於紀錄簽名或蓋章。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法規已於 2021-01-1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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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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