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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糧稻穀驗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經收公糧乾稻穀驗收基準如下:一、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二、容重量:稻穀在五百三十公克以上,秈稻穀在四百九十公克以上,圓糯稻穀在五百一十公克以上,長糯稻穀在四百八十公克以上。
三、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四、被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其中熱損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五、異型粒:、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六、碎粒: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圓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長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七、未熟粒:、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八、未變糯粒: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九、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相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驗收基準係經礱碾之糙米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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