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分署委由公糧業者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簽訂書面契約。前項契約之履約期限屆滿前,分署得視機關業務需要並衡酌該公糧業者履約情形,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辦理比價或議價等事宜。公糧業者不得將受託辦理之公糧業務或因承辦公糧業務衍生之債權,轉讓第三人。但公糧業者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因繼承或其他原因變更,且有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經分署書面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