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27條 法規:農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相關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農業生產 第27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種用動植物、肥料、飼料、農藥及動物用藥等資材,應分別訂定規格及設立廠場標準,實施檢驗。為提升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相關產品之證明標章驗(認)證制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