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0條 法規: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會計目 第六章 認列及衡量 第30條 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會計報告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