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法規: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農業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農業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