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9條 法規: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會計目 第六章 認列及衡量 第29條 農業財團法人在決定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