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法規: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會計目 第六章 認列及衡量 第28條 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