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0條 法規: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會計目 第四章 會計報告 第20條 農業財團法人應參酌農業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附件五),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科(項)目。會計報告前後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