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法規:農業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12條 農業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