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9條 法規: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9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農業用地依各目的事業法令核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其有捐贈或繳交相當於回饋金之金錢或代金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收繳之金錢或代金之二分之一依前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