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5條 法規: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5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其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以變更使用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十為計算基準。但劃定為保存區作為古蹟使用者,以百分之一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