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置農業發展基金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後設置者,中央主管機關撥交自設置當月起收取之回饋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