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15條 法規: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並依法公告;其作業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