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12條 法規: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12條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