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3條 法規: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六章 畜牧設施 第23條 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一、養畜設施:指供飼養家畜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二、養禽設施:指供飼養家禽生產及經營所需之設施。三、孵化場(室)設施:指供專用孵化經營所需之設施。四、青貯設施:指供專用生產青貯料所需之設施。五、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指禽畜糞堆肥場或畜牧糞尿水處理設施。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