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申請自然保育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一、設施名稱。二、設置目的。三、實施計畫。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五、涉及野生動物之飼養者,其種類及數量。六、申請用地使用現況、經營概況及鄰接區域現況分析。七、設施建造方式。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十、農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