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6條 法規: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三章 林業設施 第16條 林業設施分為下列各類:一、林業經營設施:指供竹木育苗、造林、撫育、伐採、集材、搬運、造材、貯放、乾燥、製炭、萃取林木、竹之精油或內含物等林業直接生產、經營管理或加工所需之設施。二、其他林業設施:指供作森林經營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營有關之設施使用。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二相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