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2條 法規: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二章 農作產銷設施 第12條 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一、設施名稱。二、設置目的。三、生產計畫。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七、設施建造方式。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