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 第2條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 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
- 第4條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一、作物改良課。二、作物環境課。三、農業推廣課。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會計室。七、斑鳩分場…
- 第5條作物改良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農作物育種、新品種示範及原生種繁殖。二、農作物栽培管理技術、應用生物技術、採後處理與加工技術…
- 第6條作物環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土壤資源管理調查、改良與農作物合理化施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二、微生物肥料與農業廢棄物利…
- 第7條農業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農業推廣教育之研發及推廣。二、農業企業化經營與休閒農業之研發及推廣。三、農產品運銷技術之研發…
- 第8條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三、不屬其他各課、室事…
- 第9條人事室掌理本場人事事項。
- 第10條會計室掌理本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1條斑鳩分場掌理下列事項:一、果樹之試驗研究。二、農業諮詢服務與示範推廣及種苗繁殖。三、其他有關農業試驗研究事項。
- 第12條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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