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 第3條本臺設下列課、室、臺:一、節目課。二、工務課。三、行政室。四、澎湖發射臺。
- 第4條節目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漁業氣象、政令宣導、海上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等廣播服務。二、節目企劃及執行。三、委製節目與外製節目…
- 第5條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廣播、成音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二、電腦資訊設備之管理及維護。三、廣播、轉播站之管理及維護。四、廣播…
- 第6條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 第7條本臺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8條本臺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9條澎湖發射臺掌理下列事項:一、廣播設備之架設、管理及維護。二、廣播發射傳輸系統之運作及管理維護。三、電力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 第10條本臺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11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