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署長、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組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三、文稿審核或代判。四、主…
- 第18條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科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三、科務工作之分配及執行…
- 第19條專門委員、秘書、技正、視察、專員、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 第20條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21條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 第22條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組室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意見不同時,陳由署長、副署長核定之。
- 第23條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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