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本分署設作物生產課、農業資材課、運銷加工課、糧食產業課、糧食儲運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辦理分署各項業務;下設嘉義辦事處、高雄辦事處、屏東辦事處,辦理農糧業務之執行及農產品產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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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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