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21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1條
各課室、辦事處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課室主管、辦事處主任決定之;涉及其他課室、辦事處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課室、辦事處意見不同時,陳分署長、副分署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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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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