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法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處務目 第三章 權責 第12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四、各組室間業務之協調。五、局長、副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七、職務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八、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