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四、各組室間業務之協調。五、局長、副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七、職務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八、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