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品檢查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肉品檢查行政科:
(一)畜禽屠宰場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畜禽屠宰管理技術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三)畜禽屠宰場輔導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外銷肉品生產場所之畜禽屠宰場審查及管理。
(五)畜禽屠宰場管理業務人員之訓練及督導。
(六)畜禽屠宰場設立登記之審核、管理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畜禽屠宰管理行政事項。
二、肉品檢查技術科:
(一)屠宰衛生檢查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屠宰衛生檢查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三)屠宰場微生物污染監控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屠宰場微生物污染監控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五)屠宰衛生檢查委託業務之管理及督導。
(六)屠宰衛生檢查相關國際合作、交流及國際事務之處理。
(七)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督導。
(八)屠宰衛生檢查人員之訓練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技術事項。
三、肉品查核取締科:
(一)畜禽屠宰管理違規取締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畜禽屠宰管理違規取締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三)畜禽屠宰管理違規強制執行案件之處理。
(四)畜禽屠宰管理違規、申訴案件及糾紛之處理。
(五)畜禽屠宰管理違規查核取締人員之訓練及督導。
(六)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化製場之化製原料(動物屍體)來源、數量及產品數量記錄查核。
(七)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化製場內動物屍體委託化製、通報、查核及運輸車消毒防疫合格證之核發、有效期限、黏貼位置、換證、廢止、抽查、報備。
(八)其他有關畜禽屠宰管理違規查核取締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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