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分局因業務需要,設高雄港口檢疫站、高雄機場檢疫站、屏東檢疫站、台南檢疫站及金門檢疫站,各置主任一人,由本分局派技正兼任,綜理站務;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但因業務需要,得增設檢疫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