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第4條本局設下列組、室: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二、保育治理組,分四科辦事。三、農村建設組,分四科辦事。四、監測管理組,分…
- 第5條綜合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一、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之研擬、協調及推動。二、中長期計畫方案之策劃、審核及協調。三、年…
- 第6條保育治理組掌理下列事項:一、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之研擬及推動。二、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策劃、保育、治理及督…
- 第7條農村建設組掌理下列事項:一、農村建設政策與計畫之擬訂、策劃、協調、推動及督導。二、農村總體規劃之策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 第8條監測管理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山坡地保育利用監測與調查之策劃、協調、推動及督導。二、山坡地災害潛勢調查之策劃、協調、執行及…
- 第9條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
- 第10條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 第11條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2條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 第13條土石流防災中心任務如下:一、土石流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與相關法規之研擬、檢討、協調及督導。二、土石流防災整備、演練之策劃、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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