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37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三章 水利小組 第37條 小組長就職滿六個月後,經該小組具小組長選舉權之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連署,提出不適任案時,農田水利會應於十日內查核其連署及事實後,解除其職務。小組長於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小組長候選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