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因業務需要,設置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執行漁業資源之研究開發、調查評估、漁業訓練及推廣工作。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理中心業務;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為執行第一項業務,該中心得設漁業訓練、漁業探勘等之船舶,其工作人員之進用及管理規定,由本署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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