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程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農藝作物栽培方法、品種改良、生理細胞遺傳及生物統計等試驗研究…
- 第3條本所設十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 第4條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物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 第5條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 第6條本所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專門委員、副研究員、專員、助理研究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7條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8條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9條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10條本所設下列各分所: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二、鳳山熱帶園藝試驗分所。前項各分所置分所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課長、助…
- 第11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第13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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