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理會務。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遴聘之,聘期三年,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