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本所設八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 第4條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 第5條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副所長一人,襄助所務。
- 第6條本所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專門委員、副研究員、專員、助理研究員、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7條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8條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0條本所設下列分所及各種畜繁殖場:一、恆春分所。二、新竹分所。三、宜蘭分所。四、彰化種畜繁殖場。五、高雄種畜繁殖場。六、台東…
- 第11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第12條本所為辦理澎湖地區畜牧產業技術輔導等事宜,得設澎湖工作站。澎湖工作站置主任一人,其餘所需人員,由本所或其他種畜繁殖場派充…
- 第13條本所及所屬分所、種畜繁殖場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分所、種畜繁殖場分別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 第14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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