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特有動物之分布、族群數量、形態、行為、繁殖、保存…
- 第3條本中心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 第4條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 第5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副主任一人,襄助之。
- 第6條本中心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專員、助理研究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7條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8條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9條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10條本中心為辦理特有物種之保存、繁殖等事項,得設低、中及高海拔試驗站。各試驗站置站主任一人,其餘所需員額,由本中心編制內員額…
- 第11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第13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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