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本所為配合推動優良藥品製造標準及檢驗業務需要,得設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分所得視業務需要,置分所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課員、會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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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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