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法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0條 本所為配合推動優良藥品製造標準及檢驗業務需要,得設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分所得視業務需要,置分所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課員、會計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